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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讨债:内蒙古产权交股权登记托管规则
内蒙古产权交股权登记托管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区域初级资本市场, 维护良好的地方金融秩序,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力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规范非上市公司制企业股权登记托管,维护股东及公司的合法权广州要账公司 益,促进股权安全、高效流动,根据《关于规范开展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国有控股、国有参股有限责任公司股权集中登记托管工作的通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特制定股权登记托管暂行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以下类型的股权托管:   (一)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   (二)股份合作制企业股权;   (三)有限责任公司股权;   (四)依法可办理托管登记的其他股权或相关权益。   第三条 本规则所述股权托管是指中心接受公司及其股东委托,由中心通过电子化股权登记系统代为置备股东名册,并为公司股东开立股权账户,记载并确认股东对股份的所有权及其相关权益的产生、变更、消灭的法律行为。   第四条 公司或股东办理托管业务时应当按本规则规定向中心提供有关材料,并保证所提交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五条 股权托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遵循整体托管和规范运行的原则。   第二章 股权托管机构   第六条 中心是内蒙古自治区政府相关部门指定的在自治区范围内开展股权登记托管工作的唯一机构。中心接受公司或其股东的委托,进行下列托管业务:   (一)股权托管登记业务:包括股权托管初始登记、股权托管变更登记、股权托管注销登记;   (二)股权托管服务业务:包括股权账户开户、股权登记托管卡挂失、股权冻结、代理分红派息、股权信息查询、公司信息披露、股权证明、股权质押登记、股权信托登记等;   (三)其他服务业务:代理公司增发、配股与减资回购,向公司提供改制重组策划、投融资咨询等服务。   第七条 中心应提供完善的场地、设施、信息系统和业务制度,保证托管登记资料的安全,对应当保密的信息履行保密义务。中心应将业务原始材料妥善保留二十年。   第三章 股权托管登记业务   第八条 股权托管初始登记   公司办理股权托管应提交股权托管初始登记广州要债公司 所需材料。   中心审核材料并决定受理后,应与公司签订《股权托管协议书》。办理股权托管初始登记业务,应向公司出具股东名册,为公司股东开立股权账户并发放股权登记托管卡。 在本页浏览全文>>(共计4页)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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